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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如何开展信息公开?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信息公开可通过网站、平台、报刊、新闻媒体、公告、热线电话、资料点、信息设施等方式进行。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单位将面临罚款并公告的处罚。重点排污单位需安装在线监控设备。
第十一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九十日内公开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环境信息;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的管理规定的总则内容是规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实施、监管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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